非法买卖鲸鲨,获刑!

鲸鲨是地球上最大、最温和的海洋生物之一。由于大量捕杀,数量锐减。如今,鲸鲨被列为濒危物种,亟待保护。

2023年9月16日起,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分别驾驶两艘船从浙江省宁波市石浦码头出航,违反《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作业场所的规定,使用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在海洋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赚取运费,帮助谢某某、杨某某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至石浦码头出售。谢某某、杨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价值84万余元。

9月27日凌晨,谢某某在起网时发现捕到一条死亡的鲸鲨,明知鲸鲨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仍然让黄某某将鲸鲨运输至石浦码头,以8,585 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某。胡某某将鲸鲨切割后对外出售。

经鉴定,谢某某、杨某某使用的渔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囊最小网目内径尺寸分别为28mm、32mm、34mm,均违反了《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网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的规定,属于禁用渔具。经认定,涉案鲸鲨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物种。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每尾基准价值 40,000 元。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胡某某还分别非法出售、运输、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鲸鲨,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并依法对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

本案查获的鲸鲨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法律规定是禁止捕杀、运输和买卖的。

1.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通过解剖和分析,科学家们能够深入了解动物的生理结构、病理情况,为野生动物保护、疾病预防和治疗提供科学依据。

3.鲸鲨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死体及其制品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鲸鲨以及其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体,对于生态的保护、环境安全等方面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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